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5261号
原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茂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以被告已履行了施工资料的交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叶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