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3执32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614149882。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HKK49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街道段塘西路188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203民初3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435714.18、违约金暂计272243.85元、履约保证金166949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596016元。
此外,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已执行到596016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596016元。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大医集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