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晋0623执138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2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6141498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被执行人:右玉西口足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右玉县学府南***生态文化旅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23MA0KAMXG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右玉西口足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3)晋0623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右玉西口足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如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从应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但其并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保证金500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右玉西口足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执行网络查控中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右玉西口足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共有存款23716元,现已扣划并转付申请执行人。且其名下有晋FMQ7**别克牌汽车一辆,已委托查封。另本院通过传统方式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遂依法将被执行人右玉西口足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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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