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203民初6227号
原告:北京华榕绿宝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锋,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虎才,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北京华榕绿宝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华榕绿宝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锋及委托代理人周春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山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华榕绿宝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项下设计费589761.55元(其中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涯)商品区景观设计费:475300.00;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涯)回迁区景观设计费:114461.55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商品区项目的景观设计费违约金支付时间为2017年2月15日至实际支付日(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违约金共计152096元);回迁区项目的景观设计费违约金支付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9年10月15日,违约金共16024.61元);两项共计:757882.1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如下:设计费总金额为786386.77元,其中商品区的设计费为475300元,回迁区变更为311086.77元,违约金变更为99547.76元,总数为1038030.53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发包人)与原告(设计人)于2016年12月29日签署了工程名称为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崖)商品区景观方案设计的《设计委托合同》及《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崖)回迁区园林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就被告的上述项目分别作出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双方合同约定:1、“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崖)商品区景观方案设计”的设计费为490000元,由被告在合同生效、全部设计资料移交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设计费的97%,即475300元;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完成图纸会审、根据会审意见答复或补充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3%。设计费以电汇/支票方式支付。原告已于2017年1月完成并交付被告该项目景观设计方案,被告应当于2017年2月15日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但被告未支付。依据双方合同7.2条,发包人逾期付款30个工作日以上时,发包人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设计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故被告应依据7.2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2、《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崖)回迁区园林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总设计费暂定为888819.33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设计费共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付款数为暂定总设计费的35%,于园林规划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工程的园林规划方案已于2018年7月完成,并由被告方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但被告未支付。依据该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在30个工作日以上时,发包人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的两倍向设计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故被告应依据该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综上,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双方确认的义务,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应付的设计费,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唐山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依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分别签署了工程名称为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崖)商品区景观方案设计的《设计委托合同》及《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崖)回迁区园林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就被告的上述项目分别作出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设计委托合同》约定:“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崖)商品区景观方案设计”的设计费为490000元,由被告在合同生效、全部设计资料移交甲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部分设计费的97%,即475300元;在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经发包人确认完成图纸会审、根据会审意见答复或补充图纸,经发包人确认、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3%。设计费以电汇/支票方式支付。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景观设计方案并交付被告,但被告未至今支付设计费。《设计委托合同》7.2条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30个工作日以上时,发包人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的两倍/365向设计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崖)回迁区园林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总设计费暂定为888819.33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设计费共分三次支付,第一次付款数为暂定总设计费的35%,于园林规划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园林规划方案,并由被告方确认,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付款的条件已成就,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相应款项。依据该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在30个工作日以上时,发包人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定期贷款利率的两倍/365向设计人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华榕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盛唐公司至今按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盛唐公司应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综上,盛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华榕公司设计款786386.77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设计委托合同》的设计费475300元的应付款日期为2017年1月19日,故华榕公司主张自2017年2月25日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唐山恒大城项目(马家崖)回迁区园林工程设计合同》的设计费311086.77元的应付款时间为园林规划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华榕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规划审核通过的确切时间,故该311086.77元盛唐公司应自立案之日起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山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华榕绿宝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设计款786386.77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475300元的违约金起止日期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311086.77元的违约金起止日期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榕绿宝石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71元及保全费4309元,由被告唐山市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明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杨
书记员张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