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7民初2552号
原告:甘肃汇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城关镇格林豪庭四楼办公区4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甘肃省镇原县。
被告:**,男,住甘肃省庆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汇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汇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汇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汇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蒋 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