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6民初1529号
原告***,男,34岁,1988年1月5日,汉族,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B幢西楼602室-2,联系方式:11111111111、0471-39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59岁,1963年6月15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隆岭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巴办塔林社区化新小区12#01021,联系方式:180××××****、180××××****。
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隆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金治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