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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6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75年08月09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63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隆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巴办塔林社区化新小区12#0102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B幢西楼6O2室-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隆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隆岭建设 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隆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治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