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6民初1515号
原告:***,男,1975年08月09日,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63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隆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巴办塔林社区化新小区12#0102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广福东街23号B幢西楼6O2室-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隆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隆岭建设
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隆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治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