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振宇厨业有限公司

山东振宇厨业有限公司与廉金枝诉讼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豫0803执408号
***:
你与****厨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诉讼费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豫0803民初5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判庭将该案移送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本院缴纳诉讼费50元。
二、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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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审判长付健
审判员贾慧贤
代审判员陈建华
书记员李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