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3586号之一
申请人(反诉原告):湖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656234027。
法定代表人:杨海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湖南正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反诉被告):**,女,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蓉,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飞跃,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反诉原告)湖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诉被告)**、第三人胡飞跃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103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810316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4403000000××××)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10316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810316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钢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晓敏
书记员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