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兵0601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米东南路**红光雅居**公建楼。
法定代表人詹祥慧,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北工业园区甘莫公路中道****。
法定代表人邓洁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8)兵060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2635844.6元,并承担执行费28758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当事人交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19年4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已被本院进行冻结。
3、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名下第六师国用XXXX第XXXXXXXX号;六师国用XXXX第XXXXX号;第六师国用XXXX字第XXXX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4、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共计XXX套房产,已被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5、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查询,邓洁文占股比例0%。
6.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资料,未发现其对外投资权益,本院未能通过税务机关查找到其纳税账户。
7.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五家渠市XXXX区XXXXX路XXXX号XXX栋调查其财产情况,未找到其法定代表人亦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8.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新疆华春毛纺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安江
审 判 员 赵 辉
审 判 员 王更旭
二0一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景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