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1101民初168号 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312国道以北、哈密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新市区104团常州街111号新天润国际社区B区中心商业2#商业楼4**5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奎屯润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