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新01民终38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
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卫广,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殷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鸿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该证据可能影响法院对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民初69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73.6元(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黎 剑
审判员 谭建艳
审判员 柳 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