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11民初4号
原告江苏乃尔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双新经济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大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静霞,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0号红十月三期7幢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殷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乃尔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乃尔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江苏乃尔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乃尔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江苏乃尔风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加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刚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