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1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殷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新疆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新疆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易家岭工业园区西路东北外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曹玉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少文,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刘德荣,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园西路22上海xiaoquB区。
被执行人:***,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园西路22上海xiaoquB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支付欠款507230元以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名下财产,经查: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性质的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
3、本院2021年12月1日前往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不动产部门反馈,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德荣名下位于昌吉市房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本院查封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刘德荣名下翼虎牌车辆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6、本院委托汉滨区人民法院走访调查被执行人陈少文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经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陈少文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委托京山县人民法院走访调查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未查询到其经营场所以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8、本院本院委托京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9、本院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走访调查刘德荣、***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未查询到刘德荣、***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10、因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文、刘德荣、***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50723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对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陈少文、刘德荣、***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