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荆门市某某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0号红十月三期7幢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殷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新疆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静,新疆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易家岭工业园区西路东北外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曹玉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泓岐,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被执行人:冯志新,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被执行人:刘德荣,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园西路22上海xiaoquB区。
被执行人:刘文钊,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园西路22上海xiaoquB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上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管理区宏荣发展有限公司(宏荣公司)、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宏荣公司、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尚上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63278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宏荣公司、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宏荣公司、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1年11月24日、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月25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宏荣公司、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宏荣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陈泓岐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冯志新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银行存款20906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其名下车辆一辆(×××),本院已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查封锁定车辆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刘德文名下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其名下车辆一辆(×××),本院已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查封锁定车辆手续,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文钊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
3、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宏荣公司、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宏荣公司、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名下无房产土地。
4、因被执行人宏荣公司经营注册地为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委托执行平台,委托京山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宏荣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并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宏荣公司无房产土地。因被执行人陈泓岐、刘德荣、刘文钊户籍地均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委托执行平台,委托昌吉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陈泓岐、刘德荣、刘文钊名下不动产情况并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陈泓岐、刘德荣、刘文钊名下无房产土地。因被执行人冯志新户籍地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委托执行平台,委托奇台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冯志新名下不动产情况并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冯志新名下无房产土地。
因被执行人***户籍地为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通过委托执行平台,委托汉滨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情况并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
5、因被执行人宏荣公司、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对被执行人宏荣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玉莲、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宏荣公司、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将被执行人宏荣公司、陈泓岐、冯志新、***、刘德荣、刘文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20906元,未执行到位611874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杰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媛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