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16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殷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鸿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齐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944,560.34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号桑塔纳车辆、×××号名爵车辆、×××号名爵车辆、×××号奔驰车辆、×××号金杯车辆、×××号金杯车辆、×××号金杯车辆、×××号丰田车辆,本院已对上述车辆采取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轮候查封且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土地、无股票、无证券及其他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为一年,因轮候冻结,暂无法采取扣划措施。
3、执行中,根据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信息,本院前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胜五队工业园区查找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因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位2,944,560.3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永鸿泰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杰
审 判 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审 判 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秦 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