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31民初37号
原告***,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经常居住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力·***,新疆***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好特尔暖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第三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西山兵团乌鲁木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疆好特尔暖通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1160000元,并支付占用上述工程款款项期间的利息197200元(计算期间为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51个月×年息4%×116万元),两项合计1357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2022年7月1日至判决生效止的全部利息损失;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原为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塔什库尔干县2017年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通水村安全引水工程项目现场具体施工人,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28座15千瓦光伏电站的安装,为此新疆新河公司与被告协商于2017年9月12日签订《光伏水泵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以686万元包工包料的形式在30天工期内完成工程。合同签订后新河公司分次向被告支付408万元,后由于被告单方面将施工内容转包给第三人新疆尚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施工,被告与该第三人出现纠纷致使合同工程不能按期完工,新河公司又另行与案外人无锡中升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完成施工,并向无锡公司支付共计574.2万元工程款。为此,新河公司向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尚多占有的工程款289万元及利息,经原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2021)新313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返还工程款及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因涉及追加诉讼主体争议,新疆公司先行撤回诉讼,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8日同意新河公司撤诉并作出(2021)新31民终2227号裁定。现因新河公司考虑原告为利益直接受损人,结合两审法院调查确认的事实,为了便于案件尽快处理完结,以书面形式同意由原告直接形式权利,故原告在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占用的工程款116万元及利息损失197200元(具体计算方式为2018年4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51个月×年息4%×116万元)两项合计1357200元,同时要求判令被告承担至本案判决生效为止的利息损失及诉讼费用。
被告新疆好特尔暖通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本案中,被告新疆好特尔暖通劳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地址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址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文件,不存在合同履行的情况,也未对管辖作出约定,因此,贵院受理本案既不符合原告住所地,也不符合被告住所地,亦不属于约定管辖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依法由被告住所地及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并没有书面合同,合同是否履行、如何履行已是实际问题,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故本案也不能适用合同履行地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故本案应当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
至于本案贵院管辖的依据被申请人认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本案被告并未与原告签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个人也不可能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至于原告所称的债权转让等,因已变更了合同关系,故亦不能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管辖,而应当按照债权转让纠纷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管辖。如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本案才涉及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贵院管辖的问题。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的情况,亦未对管辖作出约定。且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新疆新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的给本院作出的情况说明可知,新疆新河公司将其对被告新疆好特尔暖通劳务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本案应属债权转让纠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新疆好特尔暖通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新疆好特尔暖通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阿布都艾 尼 ·**提
审判员 郑 娇
审判员 阿卜杜力瓦斯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燕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