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4763号
原告:***,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建设村土名为“第一窦”自编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0DEJ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38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