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湘潭市金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304民初1712号
原告:***,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湘潭市金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云盘村孙家组,现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派出所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明富,男,1969年4月1日出生。
被告: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象形村青年路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许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湘潭市金楼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廖和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