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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湘潭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438号
申请人:湘潭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上马村贺家组。
法定代表人:刘新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军,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奕奕,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镇象形村青年路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
申请人湘潭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县金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