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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力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财保266号 申请人:湖南力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以西、天易路以北天易国际商贸中心一单元0801006号房。 法定代表人:**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湘潭大道281号万达广场综合楼A做100100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力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力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2000××××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力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双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力瑞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王 冰 审 判 员  蒋 英 审 判 员  肖 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