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426财保83号
申请人:***,男,1956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668630,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15层1**130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1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翁***交通运输局处的工程款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830万元。申请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支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830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221504000000××××)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翁***交通运输局处的工程款,冻结金额为83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申请人交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穆国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