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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民初426号 原告:***,男,1973年04月1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胜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7436Y,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6686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龙与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秀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