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民初426号
原告:***,男,1973年04月16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余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胜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7436Y,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6686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龙与被告***、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8日向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秀樑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