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民初4076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十五层1**1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668630。 第三人:***,男,1979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第三人:**,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第三人:***,男,1979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原告***与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计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