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236徐州中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赵治国、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1民初236号 原告:徐州中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泉山区玉带大道屯里工业园1-1-105。 法定代表人:李兢。 被告:赵治国,男,197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甘露园南里国际创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内蒙古有色地质勘查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中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治国、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色建设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中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中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中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