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6民初1463号 起诉人: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932668630,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130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16日,本院收到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云***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妨害并将施工现场恢复原状;2、依法判令云***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930,600.00元;3、因本案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均由云***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9日就中交四公局贵州**高速公路TJ4标项目签订了《隧道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额为人民币70,430,230.00元,云***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以固定单价的方式进行承包,单价包括为实施和完成案涉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前期施工准备等费用,并包含完成案涉工程未列子目的一切费用。除此之外,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工程地点为贵州省岑巩县境内。而后,双方又于2018年9月18日针对以上事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元合同金额减少87,423.00元,则合同总额变更为70,342,807.00元。2019年9月24日双方就案涉工程结算方式和金额进行了谈判,并确定了最终方案。现云***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认为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拖欠云***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且欠付工程款2000万左右,为迫使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专门找人在贵州**高速公路TJ4标项目施工现场放置各种大型机械设备阻碍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导致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隧道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现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侵权之诉欲诉至本院。经查,《隧道工程施工合同》第10.2.4条约定“乙方(云***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有义务做好施工现场与其他分包单位的协调配合,不得干扰或妨碍施工现场其他工程的正常施工。如因乙方管理混乱,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各种损失”,合同第11.3条及其他条款亦对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因此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侵权系因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即该侵权系因合同而产生,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隧道工程施工合同》第14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产生的争议不予适用,因此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应依照双方的约定向协议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