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与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1873号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新平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十五层1**13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鸿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4号5幢3层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鸿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8元,由原告广汉金达隧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