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9029民初45号 原告:***,女,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四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源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