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28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成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6民初214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拥有车牌号为陕A75H**号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拥有车牌号为陕A75H**号车辆。
二、查封期间,有关单位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