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成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成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成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JPX65Q。 法定代表人:孙柱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成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54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  博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