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彬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成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MA6TJPX65Q。
法定代表人:孙柱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成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54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O二O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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