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碧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04民初798号
原告:安徽国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42678280(1-1)。
法定代表人:宗志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延兵,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碧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1915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国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00元,减半收取7600元,由原告安徽国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蕾
人民陪审员林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