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民初1453号
原告: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87153359A,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商老庄乡秦楼村北。
法定代表人:周长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天昊,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J1227P,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8号生产厂房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锦。
原告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04元,由原告东平县鹏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