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524民初3066号
原告: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06914597X5(1-1)。
法定代表人:华中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生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J1227P(1-1)。
法定代表人:黄锦,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萍,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良公司)与被告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警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被告新警程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亚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商砼款2744940元;2.被告自2019年8月1日始按未付款2%(月利率)承担利息直至本清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雅迪产业园桩基工程向原告购买相关标号商品混凝土,在全部桩基工程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商砼款,如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应按照所欠总额的2%(月息)承担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被告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送至其建设工地,每月由双方指定的材料员在对账单中签字确认。截至目前被告共使用原告的商品混凝土5306.5方,价值2944940元,但被告仅支付原告一年期限20万元电子承兑汇票,剩余款项分文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新警程公司辩称:1.对原告诉称的欠款总额2744940元没有异议。我公司已向原告支付20万,而原告至今没有开具发票。根据双方结算方式约定,被告有权不予支付下欠的余款。2.双方混凝土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我们认为利息没有固定数额,为欠款总额的2%。如果按月利率2%计算,标准过高,要求法院予以调整;3.涉案桩基工程验收时间为2019年9月。
中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2、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表与对账单。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两份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原告方提供的5-6月的对账单虽然没有新警程签字,但被告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予以认可。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新警程公司因承建雅迪产业园桩基工程向中良公司购买相关标号商品混凝土,在全部桩基工程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商砼款,如未能按约定期限支付货款,按欠款总额的2%(月息)承担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被告工程所需商品混凝土送至其建设工地。经结算,双方确认新警程公司下欠中良公司货款2744940元。
本院认为,新警程公司向中良公司购买商品混凝土,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中良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新警程公司对所欠货款应履行支付义务。故中良公司要求新警程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中良公司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主张由于双方合同约定按欠款金额的月利率2%支付并不过高,应予支持。新警程公司抗辩称该约定过高,要求予以调整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但起算时间应按中良公司认可的桩基工程验收时间2019年9月1日开始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金寨中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下欠的货款274494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起算时间为2019年9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0元,减半收取14380元,由被告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  世  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陈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金寨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
开户名:金寨县人民法院机关案款
开户账号:10090436889001000124016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寨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