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32执保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J1227P,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8号生产厂房1层。
法定代表人:黄锦,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汪胜东,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申请执行人:汪鹏,男,199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申请执行人:李明原,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申请执行人:王其状,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诉被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胜东、汪鹏、李明原、王其状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胜东、汪鹏、李明原、王其状银行存款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安徽新警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胜东、汪鹏、李明原、王其状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倩倩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