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9044号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GGLT07T。法定代表人:冯玉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M4GG02。法定代表人:孙景华。被告河南可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723TM4R。法定代表人:李宪进。被告河南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华龙区五一路与顺河路交叉口北8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0YPTP79。法定代表人:楚广钦。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被告濮阳恒开投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106国道交叉口翡翠华庭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6UF8D1A。法定代表人:尹春梅。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丰产物资有限公司、河南可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濮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濮阳恒开投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王**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书记员张运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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