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82民初530号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马鞍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姑孰镇振兴北路商会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马鞍山**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马鞍山**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雨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贾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