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锋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帝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3883号
原告:南京锋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和**毛公铺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京帝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毓秀路****。
被告: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锋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帝城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水分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锋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6元,由南京锋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传法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