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824号
原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菏泽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工业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F80149P。
法定代表人:刘善军,董事长。
被告: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杜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69200890X3。
法定代表人:樊涛,董事长。
被告:李清云,女,30岁,现住东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市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清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敬敬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