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3960号
原告:李坤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原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海鹏,山东善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蕊,山东善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工业路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M2PEQ3T。
负责人:崔博。
被告: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69200890X3。
法定代表人:杨继停。
原告李坤峰、***、***与被告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李坤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坤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振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