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1036号
原告:***,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男,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开发区(高速连接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69200890X3。
法定代表人:杨继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敬敬
人民陪审员 邢俊生
人民陪审员 郭殿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