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246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开发区(高速连接线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769200890X3。
法定代表人:杨继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壮,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工业路南段路西(菏泽市佳鑫房地产开发区有限公司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M2PEQ3T。
负责人:崔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涛,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壮,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澎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卫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