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水源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风歌建饰商务有限公司、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9民辖终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新风歌建饰商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细河区海州街越秀家园11-4门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国林,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晓明,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清河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宝盈,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庆印,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宝良,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阜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凤青,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春艳,女,汉族,1975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210921197511170821住阜蒙县蜘蛛山镇刘家湾子村石桥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祝亮,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阜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中会,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传海,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阜新市清河门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兆文,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蒙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海山,男,汉族,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阜蒙县。
诉讼代表人:***,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蒙县。
原审被告:阜新市水源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兴园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昊,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被告:阜新麒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工业街5-11-602。
法定代表人:冯力,系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阜新风歌建饰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阜新市水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阜新麒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等13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1)辽0905民初7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是依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与被上诉人从未有过任何民事及经济往来,更没有以任何形式订立过合同或协议;上诉人从来没有雇佣过13名被上诉人中的任何人;上诉人登记的住所地为阜新市细河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原审原告***等13人因与原审被告阜新风歌建饰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阜新市水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阜新麒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被上诉人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改造供水工程提供劳务施工的地点在清河门区,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洪山
审判员  冀春梅
审判员  常 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丁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