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光能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光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7民初2803号
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77Q。
法定代表人:毛海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存,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金缘,江苏六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中光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工业园区D区***办公楼一层自编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6L。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光能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东中光能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99元(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印加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灿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