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左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5436号之一
原告:安徽左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9号中瑞大厦B座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8H4TX4。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安徽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维多利广场B栋32层01单元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71249A。
法定代表人:陈永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左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左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左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左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97元,减半收取4748.5元,保全费3369元,共计8117.5元,由原告安徽左一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月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