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06民初40286号
原告: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陈永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宁、周耀星,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临沂展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卫。
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宁、周耀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清偿逾期未付的服务费用人民币1696169.03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未清偿服务费用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分四段计算:第一段以1696056.6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2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第二段以53.7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5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第三段以56.59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5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第四段以2.11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5日起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四段违约金计算标准均按每逾期一日以0.5%计算);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83200元;被告承担受理费及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2日,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编号为2018000xxxx的《玄武即信云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有偿的短信云服务以及全网短信通道服务,被告以预付款的方式结算服务费用;双方合作至2019年2月28日,又另行签订《玄武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将部分账号改为以后付款方式结算服务费用,被告须在次月5日前支付后付款账号于上月所产生的服务费用。
2019年4月,被告的账号共产生服务费用2279085.01元。为确保被告及时付款,原告即于4月29日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并通知其付款,但其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0余万元款项后便不再支付剩余费用。为保持双方间的良好合作关系,以免被告日常经营活动遭受不良影响,在被告逾期付款期间,原告仍继续依约向其提供短信云服务及短信通道服务,并频繁联系被告就费用清偿等相关事宜进行友好沟通,以期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但均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至今被告共拖欠1696169.03元服务费用不予支付。
根据被告逾期清偿服务费用的事实及《玄武即信云服务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6.2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其未支付之服务费用的0.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止,被告各笔未清偿费用所产生的违约金总额为人民币1119448.38元。
为避免被告长期拖欠巨额款项不予支付而导致自身权益再次遭受不可弥补之损害,原告已经采取过多种措施、并正式向其送达《律师函》限其尽快清偿上述款项,被告亦答应将会依约付款并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但迄今为止,其仍未清偿所欠费用。目前,因受被告长期拖欠巨额费用拒不支付行为之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玄武即信云服务合同》,约定:乙方以其所有的玄武即信短信云服务软件,为甲方提供基于云服务的公用基础短信功能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登录乙方MOS平台的账号、密码,甲方登陆后可自行进行短信收发、彩信发送、信息跟踪、统计分析、通讯录管理等操作,享受短信云服务及全网短信通道服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预付款5000元,预付款余额不足100元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及时补足余额。乙方为甲方提供短信息计费服务,并且计费结果以乙方的系统数据为准。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每条0.032元向甲方计收短信通道服务费用,甲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预付款划到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在甲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乙方应于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甲方的预付款余额(如有)无息返还甲方。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款项的,每迟延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十五日以上的,视为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争议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合同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1月6日止,有效期1年。
2019年3月1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玄武合同变更协议书》,载明:前述原合同内容变更部分为: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每条0.023元向甲方计收短信通道服务费用;由甲方在乙方mos平台开设的zmihy、zmihy1账号用于发送行业通知短信,将上述两个账号改为后付费方式结算,甲方需在次月5号前支付zmihy、zmihy1上月短信费用,其他账号不作改变,支付方式为预付费方式。
2019年8月1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费用及违约金。
2019年8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还款计划》,载明:截止2019年4月30日应支付原告短信费用共计1778076.63元,于2019年8月15日已支付40000元,剩余1738076.63元;被告按照以下方式付款:被告在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前付款80万元,在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剩余短信费用。原告接受该还款计划。
原告提交统计表格,载明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被告短信发送量、应收、开票金额明细(财务数据),企业账号多个,付费类型均为后付费,总发送量126622.180,单价0.018元,理论应收2279199.26元,已开发票金额2279085.01元、未开票金额113.33元(以上开票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末累计回款合计54万元,其中2019年5月6日回款50万元、8月15日40000元。截止2019年9月末原告预收被告短信业务合作款43029.31元;截止2019年9月末被告应欠原告的款项为1696169.03元。原告另提交销售及后台数据、4月29日开票的发票。
另查明:2019年10月12日,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开具金额为83200元的律师费发票。2019年10月16日,原告向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转账付款83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欠原告服务费用1696169.03元可确定,还款期早已届满,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款成立,本院对此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另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但诉请违约金的分段暂计并不符合双方确认的还款计划,且每日0.5%计算过高、有违公平原则。原告可主张的违约金最早起于2019年10月1日,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的违约金不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并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沂展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96169.03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90元,由原告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442元,被告临沂展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4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玄武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74元,被告临沂展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江
人民陪审员 马晓岚
人民陪审员 阴翔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文静
书记员郭晶惠
郑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