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执2213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之一维多利广场******房。
法定代表人:陈永辉。
委托代理人:黎倩莹、陈婕,均系广东东方昆仑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中鼎易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院**楼****v>
法定代表人:李连柱。
关于广州市**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鼎易信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06民初37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北京中鼎易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20000元。被执行人北京中鼎易信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683212.08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13日起计、以18816.68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5日起计、以17971.24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9日起计,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2610元,由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无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123元,被执行人北京中鼎易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48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经执行,已执行到4100.12元执行款,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仍未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21)粤0106执221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如对终结本次执行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阳浩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执行员 陆 广 阳
书记员 吴 心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