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22民初1575号
原告: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84124161E。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西山镇金星村金竹坪。
法定代表人:金开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2月4日生,四川省攀枝花市人,该公司财务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882957。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L1T。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西市村三组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瑜,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681191。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210757787。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28元,减半收取10064元,由原告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文莹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