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执1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门头沟区龙泉镇石村甲1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娟,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西市村三组51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勉,董事长。
**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终1095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145.6028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6960.28元,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2年4月19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834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未实际扣押,未启动处置程序。
4.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干警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联系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37.2628万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波
审判员 周璐璐
审判员 张华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兰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