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47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西市村三组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L1T。
法定代表人:吴小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桥,贵州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春路贵龙园小区2幢3单元18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553574897。
法定代表人:刘远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山东路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75021K。
法定代表人:刘代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萍,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贵州华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众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金苑商贸城第4幢正一层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105497U。
法定代表人:陈紫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利房开)与被上诉人、贵州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怡和房开)与被上诉人贵州众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协房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9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众协房开与中天公司之间的合同包括了土石方工程和地下室开挖等,且在证据中显示案涉项目因存在房屋拆迁等无法对地况地貌进行测绘,对是否需要机械破碎等情况,一审未予查明;另外,关于挖机停置补偿,系众协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众协公司对补充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一审未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99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315元予以退回;贵州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邹 波
书 记 员 金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