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2执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西山镇金星村金竹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2584124161E。
法定代表人:金开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国聪,男,1966年12月4日生,公司财务经理,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仕海,贵州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882957。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西市村三组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NNRL1T。
法定代表人:吴晓勉,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2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贵州中天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775920元及计算到2021年4月5日的资金占用费200000元,合计19759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1015元;承担执行申请费222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到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息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金融理财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贵G×××××号汽车,因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00193.61元,已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财产调查情况、执行措施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治军
审判员  田轶然
审判员  杨熙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飞